(一)现代文阅读I(本题共5小题,17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中华传统文化崇尚以和为贵,重视人际和善、邻里和谐、家庭和睦,这些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影响着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是一个重要理念。对于息事避讼,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表达过类似的理想态度。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体现了儒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尚“和”的主张。道家表达了谦和不争、不争而善胜的处世态度。法家虽然主张严刑重罚,但究其根本是希望通过法令滋彰来定分止争,并不希望天下纷扰不断。
古代社会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并不是主张杜绝纷争以及解决纷争的诉讼,而是提倡努力减少纷争,并尽可能用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在我国古代,有大量体现“无讼”的具体实践。比如,在民间倡导每个人自觉守规矩,遇争谦让、息事避讼,也就是说,即便遇到争议,也通过谦抑退让平息纷争,尽量避免诉讼。再如,强调官吏公正裁判,以达到减少诉讼的目的。对于必须付诸诉讼的纷争,通过公正裁断、明辨是非、晓谕百姓,尽快协调好利益关系,为百姓做好示范,从而减少类似诉讼发生。还有一种重要方式是民间调处,即不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我国古代有较为丰富的民间纠纷调处方式,比如,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
“无讼”理念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古代治理产生了较大影响。社会对“无讼”目标的追求,使得礼让谦和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而睚眦必报则受到贬责,“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着眼“无讼”目标,历代统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诉讼加以抑制。一方面,从制度上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时间、事由、形式、前置程序等予以限定,以此减少诉讼发生。另一方面,遏制滥讼,制裁和打击恶意兴讼、教唆诉讼的讼师、“讼棍”。“无讼”也体现了对古代统治者的要求,含有倡导统治者施行仁政之意。依据这种理念,统治者应“好生”“为善”,做到“制五刑而不用”,以“其身正”而致百姓“无讼”,进而达到“至治”的境界。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讼”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和追求。
(摘编自顾培东《认识传统社会“无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