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礼法”?客观的说,“礼法”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精神原则和行为举止规范的总称。在中国法制史上,“礼法”是一个全方位的、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中的一个体系。
对于“礼法”在中国固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性,有些法制专家给出了这样的肯定:“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以跟中国的‘礼法’相提并论。”
纵观中国古代法制以及当代法制,“礼法”的意识形态影响到整个中国古代法制进程。其中,西周时期“礼法”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礼治”与“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阶段。
周礼的性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制史的一个重要内容。
01“礼法”的原由和发展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作为一种言谈举止、举手投足的规范,“礼法”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活动。据甲骨文记载,当时已经有了“礼”这个字最早的形态。根据《商周古文字读本》记载,甲骨文中的“礼”像“二玉在器之形”。
就是说在一个祭祀的皿里放两块美玉,贡献给“帝”或者“祖”。由此可知,“礼”字在商代,表达祭祀的意思已经非常明显了。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一部字书,东汉许慎所写《说文解字》中也记载:“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这些资料都充分说明,“礼”与早期先民的祭祀活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根据史籍记载,在夏商时代,作为言行规范的“礼法”就已经存在。孔子就曾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这说明在夏、商、西周的礼制中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特别是在西周初年,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成了一个庞大的“礼法”体系,且具有法制威慑用途,在国家生活和社会工作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解作用。
02“礼法”的性质和作用
在中国古代文献典籍中,有许多对周礼的描述和评价,关于“礼法”的地位,《礼记》中有这样的描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关于礼的内容,《礼记》中又说:“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关于礼的作用和意义,《左传》记载:“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可见,在西周时代,在国家的司法、宗教、行政、军事、教育乃至道德伦理、家庭的生活中,都有礼的规范。
西周时代,在分封制、宗法制的社会结构下,整个社会都融入到一种特殊的组织结构当中。而这种组织结构,常常被称之为“礼治社会”、“礼治秩序”,与今天的“法治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
也就是说,在西周时代,维系社会的核心点,并且保证一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的主要规范,是“礼”的精神。因此,在西周时期,周礼在实际上对社会起着一个法律方面的调和作用,并且完全具备法律的作用。
首先,周礼的规范性这个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抽象精神原则的礼,还是具体生活形式中的礼,都是对于社会中各个成员所进行约束的一种举止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应该做什么,做什么是对的,不应该做什么,做什么是错的。
所以,“礼法”和“刑法”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对行为进行规范。
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政治意图,并且有很具体的强制性,我们如果从调整社会行为这个角度去分析的话,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周礼就是一套法律法规。
许多有关西周的文献资料都充分证明,违背“礼”的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都会招致国家刑法上的处置和惩罚。从《周礼》记载中可以得知,西周时期对于违反“礼”的行为会有很严厉的惩罚。
如按《周礼.夏官.大司马》记载,大司马的岗位职责之一:“以九代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告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慌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
总而言之,在西周时代,礼法以一种特殊的方式,特殊的形式,对西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着积极而广泛的作用。从礼的表现形式上看,在实际生活中都有着礼的影子,从礼的内容和性质去观察,礼是西周不成文的法律外在表现,完全具备了法的性质和法制的影响。
03“礼法”与“刑法”的关系
在前秦的史料典籍中,“礼”和“刑”的两个经常出现的关键词。刑这个字在前秦时代有三个意思:
1、指砍头的刑罚。这是“刑”字的原始意思,《说文解字》记载:“刭也”,刭是用刀割头的意思。
2、所有刑罚的总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广泛应用,“刑”这个字从最初的割头之意,逐渐演变成对所有违反法律的总称。
3、泛指所有与刑罚相关的法律。动用刑罚处罚罪人是国家最主要,也是最常用的一种调节社会问题的手段,任何违背统治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会和刑罚有关。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法”和“刑法”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各阶级关系中的一个社会行为规范。二者阴阳互补,相辅相成,共同创建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由于“礼”在西周社会整体的法制中都发挥广泛重要的作用,所以“礼”也随之变成当时不成文的法律体系。综上所述,西周时期,“礼法”和“刑法”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容分割的紧密关系。
0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古代社会中一种长期存在的法律原则和社会意识。
各个时期,各个王朝的统治者经常以这个原则,作为为官僚、王权贵族提供法制特权的重要依据。文中所说的“大夫”,指的是大夫以上的贵族和官僚;“庶人”指的是平民百姓和一些身份底下的人群。
作为一种法制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核心原则就是强调平民百姓和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其表现为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人士的特权维护。
在实际生活中,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法对于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划分的,是有着严格的差别的。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王有诸侯王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百姓有百姓的礼。不同阶级之间,是不能逾越的。
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刑法对于大夫以上的阶级没有约束性。在现实社会中,大夫以上的阶级,如果有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一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然,在一些非政治性犯罪的领域,王公贵族一般都有豁免的特权。比如,在一般情况下,贵族犯罪的时候,有“轻重不在刑书”一说,意思就是说,贵族在普通的犯罪判决时,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制规定去执行的,而是由上级贵族或者君主根据不同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比如说,“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