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管理工作,更好服务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明确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州、直管市(以下称市州)综合管理本地区正副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人社(职改)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制定、协调落实、监督检查、行政确认及发文、办证等;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等。
二、撤销原设置在各市州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市州人社(职改)部门指导相关单位按照《暂行规定》,重新组建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名称统一为“××市(州)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
三、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市州人社(职改)部门将评审结果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发文确认评审结果。其中,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按要求逐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四、各市州人社(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因评审工作组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标准把握不严格的,要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暂停评审权,并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指导力度,适时抽查巡查,规范权力运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8日